私人公司发展过程中会有各类的融资需求,通常公司可以通过借款或者发行新股的方式筹集资
金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及其他各类活动,而具体采用哪种融资方式取决于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
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。表面上看,这些融资的途径在中国和在加拿大并没有太大的区别,但是
因为两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,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会有差别。
笔者在执业过程中,发现的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,很多客户在BC省设立私人公司后,在引
入新的股东时没有考虑可能涉及的证券法问题。这个疏忽很好理解,因为在中国,私人公司引
入投资人不是证监会的管辖范围。如果引入的投资人是中国公民或者内资企业,那么只需要走
市场监督管理局(工商局)登记流程,而如果引入的是外商,则可能涉及商务部门的审批或备
案程序。在中国,一般只有上市公司监管才涉及到证券法相关规定。
文章|刘雯
刘雯律师事务所
本文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,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。如有任何法律问题,请联系律师寻求法律意见。